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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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一方全责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负全责的当事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一方认定全责后的处理方法:由全责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全责方个人补足,对于双方有损害赔偿异议的,可以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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