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退还克扣的工资;如果职工因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克扣工资辞职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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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员工可: 一、向用人单位要求帮员工开设社保账户并补足社保费用; 二、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 三、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
单位不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其补缴社保费和支付经济补偿;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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