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本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否则,经营者可以此为抗辩,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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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以退货或者要求更换、修理,运费由经营者承担;如果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如果经营者是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质量问题的赔偿如下:消费者可以退货或者要求更换、修理,运费由经营者承担;如果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如果经营者是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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