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公司名称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因此处1994年7月1日以后,凡设立公司必须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单独"公司"。 目前,我国仍有许多企业单独称"公司"。都是在公司法实施前设立,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公司这一经济组织无特别的单项法规来约束,这些公司都有一个三到五的内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逐步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过程。届时,它们的名称也将随公司的规范过程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改为其他组织形式的名称。 我国《公司法》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又如一些单项行业性法规往往对行业禁止、限制或需经严格审批的明确规定,如国务院曾明确指示不得开为讨债公司,公司名称亦不得申请使用"讨债"字词;国务院明文规定我国禁止开办金融期货、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国际期货经纪业务,因此企业名称不得申请使用"金融期货"、"国际期货"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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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是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所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形式上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名称,子公司都可以用。第一母公司的名字设定与子公司的名字设定没有法律上的必然性联系,除非母公司在设定子公司时故意设置上二者的联系。第二具体拟设立的子公司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够冠名所属省份的名称要根据当地省关于公司登记的相关规定来看。例如山东省的情况是,《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之规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可以在公司名称前加“山东”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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