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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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