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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保 取保候审申请人必须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经司法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和被担保人(即被取保候审人)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保证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被保证人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取保候审人的人保手续即告终结。 2、财产保 司法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出具由司示机关确定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财产保手续即告终结。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由司法机关决定),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违犯《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不退还保证金,将其上缴国库。 根据不同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取保手续,也可以转变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3、人保与财产保并用 即将上述人保、财产保的手续同时办理,并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其取保候审手续即告终结。
家属想要申请办理取保可以写一份申请保释候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缴纳押金或者要求担保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保证取保候审: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的,应当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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