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或者其他责任。商品在包修责任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并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经营者承担包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经营者无相同型号、规格商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经营者承担包退责任的,应当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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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是: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便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履行此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包的具体期限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在产品出售之日起的7天内,如果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就可以凭借着三包服务进行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如果发生退货的情况,那么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三包法规定,属于三包范围的产品,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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