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一般具备哪些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建设单位、《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 (2)合同标的,即被拆除的房屋。在合同中应注明房屋的坐落、结构、用途、建筑、使用、居住面积、产权人;居住正式户口的人的自然情况; (3)补偿形式; (4)安置地点及安置房标准; (5)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的现状,安置房产权登记的申办责任; (6)房屋拆迁补助金额; (7)被拆迁房屋补偿形式、标准、地点、结构、折算、结算等; (8)腾交房时间; (9)违章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处理; (10)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过渡费; (11)违约责任; (12)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13)解决争议的办法; (14)合同生效条件; (15)签约文本数及签约时间等。拆迁合同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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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合同一般具备以下条款: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 2、拆除房屋的地址、面积、楼层、附属等有关情况; 3、拆迁的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并购协议的重要条款有: 1、并购各方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2、并购的股份数额; 3、支付的价款和支付期限; 4、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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