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转移占有后,在可以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时又恶意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造成物权变更登记时因抵押登记未涂销而无法办理。此时,受让人面临两个选择,一是可以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转让人退还房款;二是代借款人(转让人)归还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后,再予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由于房屋转让人已下落不明,如受让人选择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退还房款,势必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时,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征求受让人是否愿意先代借款人(贷款人)归还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如受让人愿意,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待归还贷款资金确保后,可以作出由受让人涂销抵押登记,由转让人配合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判决。如受让人不愿意先予涂销抵押登记,则驳回其诉讼请求。按上述处理方式,确保了不损害抵押权人利益,避免了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纠纷。同时,受让人代贷款人归还的款项仍可以作为普通债权主张,今后仍有实现债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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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被转让房屋因为设置了抵押权,不得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但转让协议本身不应受到影响,协议仍然有效。换句话说,被抵押的房屋转让是比较困难的,条件是要通知抵押权人并取得其同意,而抵押权人一般是不会同意的。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再一个《关于〈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向抵押人追偿。 建议大家,尽量不要买被抵押的房屋,在后续履行时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会比较大。
抵押后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房产有权属有争议的房屋,房屋被抵押后,房屋的物权就存在瑕疵,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房屋被抵押后一般是不可以进行转让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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