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规定: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第六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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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的起始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间隔则一般为一年以上;刑期越短的,则起始和间隔时间可以相应地缩短。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开始时间是:如果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如果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如果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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