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涉嫌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进入无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扣押与无证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扣押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出租汽车等. 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无证经营行为较轻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车辆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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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车辆肇事逃逸的原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尚未过后的,原车主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事故的责任应当由车辆的受让人,也就是新的车主承担。 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售车辆之后当事人肇事逃逸,原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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