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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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解冻:1.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3.债务已经清偿的。4.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的,可以在六个月后到期解冻。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的,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尽快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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