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调解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自愿选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两者之间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一、调解的随意性大。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任何一方方当事无论何时都可以参加调解或中止调解,一旦一方当事人要求中止调解,调解人只能中止,而不能强行继续调解。而在仲裁过程除非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人由于某种原因要求撤回中请,否则即使被申请人不答辩或不出庭,仲裁庭仍有权按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二、调解的灵活性大,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一致即可达成调解协议,而仲裁则需按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三、调解协议须当事人双方同意方可作出,而仲裁裁决由仲裁庭依法独立作出裁决,无需当事人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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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2、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而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 3、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时效是30日,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案;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是60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 4、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原则;民主说服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其他。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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