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使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转变成实际所有工资的过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是劳动者实际支配和处分工资的前提。为此国际劳动组织在1949年第95号《保护工资公约》原85号同名建议书中,对工资的支付保障作了规定。我国涉及工资的支付保障规定主要有《劳动法》、劳部发[1994]489号《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amp;#39;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amp;#39;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损坏物品,如果是因其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额,但每月扣除的数额以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为限,以保证该扣除不影响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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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立即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临时工是指临时雇佣的员工,也叫兼职,也叫小时工,也叫钟点工,总之不是正式的都统称为临时工。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方式支付。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用人民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特定用人单位(外资企业)可以用外币支付。除法律规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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