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应用个人财产清偿,且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移转。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没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即不会在原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意定之债,债权人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二、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对夫妻中另一方的财产造成了损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同所有,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势必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一定的减损,此时双方的共同财产虽不能分割,但显然对于夫妻一方潜在的财产份额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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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债务婚后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但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 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一方的婚前债务就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婚前债务为个人债务,离婚后不共同承担。根据规定,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双方约定个人承担的债务,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亲友无抚养义务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其他债务,如婚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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