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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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必须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的决定,派出所不可以(就是说:派出所申报拘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然后由派出所执行)。如果派出所出具的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内,落款日期处加盖的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印章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加盖的是派出所印章,就是错误的。
拘留所归公安部门管。拘留所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的场所。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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