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资产拍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和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缴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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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是指该车辆上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抵押权人具有优先获得车辆拍卖价款的权利。法院拍卖车辆时,如果标明车辆有抵押,是告知竞拍人,该车辆上设定有抵押权,拍卖成交后,需要优先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
法院拍卖抵押车能过户。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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