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10湖北生育二胎新政策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五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根据你的情况可知,假如第一胎为残疾的话是可以生育二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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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育第二胎政策是:必须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的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则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又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而后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生育的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
5月31日,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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