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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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