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章规定: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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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损害以及恢复情况不同,分为一到十级,具体如下: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赔偿标准为:需根据实际伤残等级具体划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果加害者对受害者的肢体或者容貌造成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也存在着部分的障碍,或者出现了其他,可以对人身健康造成中度伤害的损伤的,那么就是在人体轻伤的范围之内。在进行人体轻伤鉴定时,需要考虑损伤和既往伤病的共同作用,在作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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