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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姓氏是否有所作所主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2022-04-26 1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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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6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父母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应以子女自己表示的意志为主。子女年幼尚无表示其自己意志的能力时,应从民间习惯,其出生时所用的姓氏不宜改变(将来户籍法有规定后从其规定)。如因离婚而引起对原生子女的姓氏争执,则按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在离婚后不论子女随父或随母抚养,均不因以改变父母对原生子女依法律所应负担的抚养责任。父母所负的责任虽可因双方经济情况不同,或子女年岁的长幼而有所不同;但并不能因此说明抚养责任主要的属于哪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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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有以下这些:1、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2、身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身为代理对代理的事件承担连带责任;4、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刘沛文律师

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如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股东非货币投资明显低于章程定价的;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章程缴纳全额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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