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可生育二胎的九种情形为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 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再婚生育政策最新规定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都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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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生育三胎新政策如下: 1、再生育政策按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关于生育三胎的规定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三胎条件,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3、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三胎条件,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夫妻再婚,夫妻一方患有不孕不育症,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再婚的夫妻一方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而另一方未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都可以生二胎。经过审核批准后,再生育子女的,除了抱养之后又怀孕的,生育的间隔期限应在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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