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负有抚养老人义务的子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在判决或裁定生效之后,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了规定,即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指有义务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及对生效判决、裁定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形式,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无理取闹及其他积极作为的方法;“不作为”形式,是指行为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抵触方式阻挠、对抗、破坏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活动。构成本罪,必须是达到情节严重。在执行程序中,将要被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已经和尚未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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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义务: 1.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2.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 4.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5.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病患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是违法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赔偿损失。精神病人监护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依照顺序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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