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折价进行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侵害同时受到的财产侵害,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形下,应该对该损失予以赔偿。其计算公式为: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费赔偿标准: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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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损失:交通事故中,车辆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情况时有发生。车辆受损后,首先,应当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定损,确认定损情况;车辆按保险公司定损金额维修后获得车辆维修费发票,并保留维修清单;如双方对车辆损失费用不一致的,可向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委托对受损车辆车损评估。 二、车辆所载物品损失:发生交通事故猛烈撞击的,可能会造成车辆所载物品损失。上述损失视物品价值分别处理,如受损物品数量大、价值高、难判定的,应当委托评估公司对其损失予以评估;如价值小、数量小的、争议不大的,应当由交警部门详细记录在交警事故认定书中,或交警勘验报告内予以存档。 三、车辆施救费:是指公安部门或社会机构对抛锚、违章、事故车辆实施拖离现场而收取的一种费用,当事人应当保留相应发票。 四、车辆重置费:如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可要求对方赔偿重新购置车辆的费用即车辆重置费用。但对车辆重置费用,法律要求亦比较严格,即仅赔偿“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五、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此项财产损失的主张主体为经营性车辆,比如出租车、货运车。各法院关于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有其审判的自由裁量权利。 六、非经营性车辆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事故发生后导致家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可主张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故应保留相应的交通费票据。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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