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有物的处置,按照法律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有人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且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4、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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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对共同债务的规定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共同债务在离婚时,由夫妻共同清偿,无法清偿或已经分割完共同财产的,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民法典对物权规定有: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动产物权变更实行交付主义原则。不动产需到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以产权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动产需交动产至对方,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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