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津人社局发[2011]87号 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现就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截止2010年12月31日年满后65周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五七工”、“家属工”) 二、参保缴费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人员,以2011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为缴费基数,按照20%费率,一次性补缴15年费用(4.18万元);66至75周岁的人员,每增加一岁,相应减少1670元;7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缴费标准为2.51万元。 一次性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上述人员补缴费后,按我市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单独记账,分类管理。 三、待遇计发 (一)基本养老金标准 参保缴费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为574元。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及发放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上述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原享受的老年人生活补助等待遇停止发放。 四、办理程序 (一)参保申请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向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见附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原工作单位仍存在的,本人向其所在单位提供申请;原工作单位已灭失的,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审核确认 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区、县所属的企业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进行确认;行业局(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央驻津单位所属企业将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三)复核备案 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局审核确认的人员材料,报市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 (四)参保登记和缴费 经复核备案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由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个人办理补缴费手续。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档案。 六、办理时限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立市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全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局(集团总公司)及中央驻津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参保缴费、政策宣传、信访维稳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参保登记、补缴费用、待遇发放等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参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严格审查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公示,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虚报、假冒人员情况,对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深入做好宣传。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加强信访维稳工作,及时化解和处理各类矛盾,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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