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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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刑拘转逮捕,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逮捕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是案件审理的结果。
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随便对公民进行拘留或逮捕的,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才可以。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抓获现行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分子;阻止犯罪危害延续,尽量消除犯罪后果;及时取得罪证,查明案情,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采取刑事拘留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条件: 1、有犯罪事实且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此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前提条件。 2、只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此为刑事拘留措施的对象条件。 3、必须符合法定的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七项法定紧急情形,只有在符合该七项法定紧急情形之一的,才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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