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才见到你的咨询,根据你们的具体情况,建议不要设立合伙,最好的办法是你能加入原来A所有的公司,成为股东,或新设立公司,如不能的情况下,才可以选用合伙形式,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虽然规定了有限合伙,但可能不适合你们情况(且新合伙企业法要今年6月才实行),如采用一般合伙,则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比较大;如隐名挂靠,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承认这种形式,但很容易出现纠纷,并在税务方面,也不能带来什么实惠;关于公证或见证的问题,没有必要;关于财务问题,如成立公司,当然应以新公司名义开立帐户,钱帐分管,按照我的理解,实际上仅仅是会计上的要求,即一方投资者派人做出纳,另一方出资者派会计,相互制约;但根本的问题还是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设立约定,这才决定以后合伙的风险与争议问题,建议找专业律师办理;另外,关于税务问题,从公司或合伙设立之前,就应当进行操作筹划,可以节省税负,望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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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需要准备的资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新合伙人资格证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计生证明; 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需要提交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 向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证明(原件各1份); 全体合伙人之间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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