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不是法定的婚姻关系,如果是二人共同劳动所得,只能按共同共有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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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能够证明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不能证明归于一方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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