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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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贷款人权利: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贷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权利。 二、贷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检查、监督权。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享有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 四、向借款人提出纠正借款使用建议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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