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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区分区主从犯,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是犯意提起者,如果是,具体又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行为人提出犯意并参加了具体犯罪实行行为,一般不认定从犯。 2、行为人提起犯意,但未参加具体犯罪实施,具体犯罪是由其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独立实施完成的,应当根据其提出犯意对实施犯罪者的影响大小来处理。 3、如果实施者原本就有犯罪意图,行为人提出犯意对实施者实施犯罪影响不大,且之后行为人未参加具体犯罪的,可以认定为从犯,但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有组织犯罪中组织犯除外。 其次,考察各实行犯在案件中的具体分工、地位、作用。对各实行犯具体分工的考察,指的主要考察具体行为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关联度。关联度越紧密认定从犯的可能性就越小。对各实行犯的考察,指的主要是考察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是指挥还是听命于其他同案犯。如果其行为系受其他同案犯指挥,则认定是同案犯的几率比较大。 相反,如果指挥他人作案,原则上不认定为从犯。如果之间没有指挥被指挥的关系,则一般按照其在犯罪中的分工及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认定主从犯。对各实行犯地位的考察,主要考察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考察各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的活跃度。行为人在案件中,积极活跃的程度也是认定主从犯的因素之一。考察各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的长短。 因此,认定主从犯,应综合考虑各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分工、地位、作用、实际参与度等多方面综合认定。
胁从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序的威胁或者强制而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胁从犯也要对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人虽然在精神上受到犯罪分子一定程度的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但就其自身而言,并未丧失认识和决定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如:汽车驾驶员被抢劫犯用刀逼迫交出钥匙,致抢劫得逞并顺利逃脱,汽车驾驶员为在抢劫犯的精神控制下被迫交出汽车,为抢劫犯提供了犯罪和脱逃的交通工具,其行为已构成胁从犯罪。认定胁从犯的主要要件是看其是身体受到控制还是精神上受到威胁、强迫,如果是身体受到控制而致犯罪得逞,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不受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精神上受到威胁、恐吓、控制、强迫而致犯罪得逞,则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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