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针对刑法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包括,使用伪造的、骗领的、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或者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有以下情形: 1、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2、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3、恶意透支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