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礼金如何处理,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 (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们双方虽然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分手后婚约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所以,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订婚礼金及财物,女方应当返还。若对方拒不返还,男方可以以婚约财产纠纷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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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法律规定如下: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不属于彩礼;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不属于彩礼;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彩礼;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不属于彩礼;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彩礼。
结婚彩礼的法律规定有: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离婚时发现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则当事人要求退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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