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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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罚标准如下: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分别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和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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