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安置房的买卖交易规范主要有三个方面:方面一、根据被动迁居民家庭是否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有所差别: (一)、若取得小产证且满三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二)、若取得小产证未满三年,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上市交易: 1、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满三年, 2、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三年。三年起止点:自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止。 (三)、若未取得小产证的,上市交易需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方面二、动迁安置房的初次交易限制、再交易自由出售新建动迁安置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即初次交易限制。因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上市转让,房地产登记簿附记栏内不再标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即再交易自由转让原则。方面三、其他取得小产证不满三年或未取得小产证的,应当注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大产证的保存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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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房通知,开发商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迁户在约定时间内对回迁房进行验收交接。一般约定的交房时间是在通知书寄出30天内,所以,回迁户必须在这段时间内去办交房手续。 2、验收,回迁户按照当初征收原房屋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的约定,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同时,要对房屋产权进行核验。 3、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相关法规,即使是回迁房,在交房时,开发商一样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赔给回迁户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回迁户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 4、签署房屋交接书,回迁户在验收房屋后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详细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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