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已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确定,已经由原先的保护部分人身权和人格权扩展为保护人身权和人格利益,因为我国法律已经有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准确界定,所以本文将以该解释简单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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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是: 1、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是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之一。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下:侵害他人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等等。该制度的规定,是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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