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备证件 男女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申请结婚必须携带下列证件: 男女双方携带符合规定的近期2寸合影照片3张(可现场照); 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现役军人带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 二、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查,同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结婚意愿、血亲关系进行询问调查。 三、填写申请书 经审查合格后,男女双方各填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必须用钢笔墨水如实填写,同时在婚姻登记人员监督下,各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名栏中签名。 四、颁证 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男女双方签名栏中按指纹后,在国徽国旗举行颁证仪式: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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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内地居民需身份和未婚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需通行证和身份证以及未婚证明;华侨需护照和未婚证明;外国人需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以及未婚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 1.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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