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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不需要承担监护职责。学校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可以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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