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是生效裁定,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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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都有上诉的权利。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不服可以上诉,公诉机关如果不服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申请,由上一级检查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判决书下来后原告不能撤诉。 要撤诉就要在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并立案之后,在宣告判决之前,在这两个阶段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并且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 法院经审查同意后,作出撤诉裁定书,分别送达给原告和被告。 但在判决过后,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便不能撤诉。 只能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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