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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人: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不能分得拆迁补偿款的人有三种: 1、本身已经得到了单位的购房补贴之后,已经有能力单独购买房屋却不购买,反而继续住在被拆共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2、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并且把自己在别处拥有的公有住房给处分了的人; 3、已经得到了国家对其在别处拥有的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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