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破产程序与中资企业的程序基本一致,程序比较复杂,一般历时要达一年以上才能结束破产程序。最基本的程序如下:(1)申请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2)法院审查是否达到破产条件,中间要有会计事务所介入;(3)如破产成立,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即为旧破产法中所指的清算组,管理人的职责主要为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4)法院进行破产公告;(5)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6)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并进行估价,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7)破产清算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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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增资有六个流程,具体如下:1、办理批准证书变更手续;2、提交材料;3、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获得注明增资金额的收件通知书;4、办理外汇登记手续;5、汇入增资额度20%的外汇现金,并办理验资手续;6、凭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办理正式的增资手续。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是以下七点: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清算组成员,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召开债权人会议;对于破产财产进行确定;指定破产清算方案;方案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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