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发包、出租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方、承租方;(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三)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四)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五)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劝阻,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六)要求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承包方、承租方提供相关安全评价报告。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通报发包方、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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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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