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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办案机关将会退还保证金,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就可以领取。所谓“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指没有违反以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传讯时应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果办案机关同时作出了以下规定,也不得违反:不得出入办案机关禁止进入的场所;不得与办案机关禁止的人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办案机关禁止的活动;须按照规定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办案机关保存。违反上述规定将无法退取保证金。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院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结束。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解除取保候审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必须出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亲属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不必再找公安机关。 也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有关法律文书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已经结束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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