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包括计划内生育、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公安机关都必须根据其监护人的申报,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出生登记。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婴儿凭以下材料入户:1、婴儿监护人的申请书;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确系其所生子女的证明材料或亲子证明);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育不提供);4、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对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入户,实行“告知通报、调查审核、登记入户”制度,即:户籍所在派出所(警务室)应当受理出生申报申请,并于7个工作日内告知通报当地计生部门,同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调查核实工作,并通知申报人到派出所(警务室)办理出生登记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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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可以上户口,只要有医学出生证明的,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依法申报入户;没有医学出生证明的,要持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和正常家庭新生儿一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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