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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已在厦门取得户口的,可以在当地办理离婚证,本人虽未取得厦门户口但其配偶具有厦门户口的,同样可以办理,双方均不具有厦门户口的,不得办理。 法律规定,离婚必须在男女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可以是男方户籍所在地,可以是女方户籍所在地,但是不能异地办理。 双方应当携带相关资料证件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包括: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双方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的个人页原件及户主页复印件); 3、本人的结婚证(并将2本结婚证合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的复印件一张); 4、双方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均为原件); 5、2张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的单人近期免冠照片。
目前的政策是不可以的。结婚登记双方必须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字。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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