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法》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罚款200元 停放车辆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200元 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拒绝驶离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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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车辆乱停乱放,暂未对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由交警人员对车辆驾驶人员作出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现场。车辆驾驶人拒绝离开或者车辆上没有驾驶人,已经妨碍到其他车辆的通行、行人的通行的,由交警部门对车辆驾驶人作出两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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