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何传唤,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的,应当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公安机关需要将传唤的原因以及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