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能力的有无是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处理此类特殊主体侵权案件时,须首先认定其过错能力,而对行为人过错能力的判定,则应当以其在行为时的辨别能力为核心要素进行审查。当然辨别能力与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有着密切关联,只有将这些因素结合起来观察才能准确判定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违反了理性人所具备的注意义务,从而最终决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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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有这些: 1、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包括: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产品生产者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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