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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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盗窃罪的情形应有: 1、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构成盗窃罪的行为有以下这些: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多次盗窃的,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携带凶器盗窃的; 5、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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