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下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针对民事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手续?,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收养孩子需要的条件为具备抚养能力、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以及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手续为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时也应当进行登记。
1、申请。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审查。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等。 3、登记。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